2006-11-10

Tags: 心情記事

最近在網路上看到有人說:「公司法第一條就寫著,公司以營利為目的,所以開公司要是不賺錢,就是在犯法」

看到這句就讓我蠻感慨的!今年年初我會離開前一家公司另謀高就,有80%左右的原因就是因為前一家公司在犯法...啊...不是...是不賺錢!!!

如果以員工的角度來看,或許要說「員工守則第一條,員工以賺錢為目的,所以員工賺不到錢,就該烙跑」

大家常說「企業無情、人才不忠」,我想這也只是公司跟員工間各取所需後的結果而已吧,實在也沒啥好抱怨的啦。